丈夫瞒着妻子婚内出轨异性生子,妻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行为已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因此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丈夫“抱养”孩子,竟然是自己与她人所生
1995年初,黄某与关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后一直未生育。2017年5月,黄某抱回一男婴,谎称是两名大学生所生,因无力抚养才送给自己抱养。关某信以为真接受该男婴,并悉心照料。
2020年下半年,关某从无意间发现的出生医学证明得知,该男婴系黄某与婚外异性胡某所生,身心备受打击和摧残,在无法接受该现实之下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黄某在婚内出轨异性,并生育了孩子,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使关某精神上承受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给关某身心带来严重伤害。黄某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关某没有过错,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黄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黄某和关某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给付关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符合《民法典》规定有权请求赔偿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条文采取列举加托底条款的模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与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属于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黄某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是导致关某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关某对此并没有过错,据此法院支持了关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