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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原位癌”被保险公司拒赔,专业术语超出普通人理解范畴法院判赔!

2022-01-24 15:06:02     来源 : 扬子晚报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商业保险越来越普遍。然而厚厚的保险合同常附有免责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有效?老百姓不懂专业术语,相应的保险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南京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患了恶性肿瘤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好在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支付10万赔偿金。

“原位癌”不在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拒赔

刘强为母亲张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约定了恶性肿瘤的定义。

张英在保险期内患肿瘤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乳腺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显示:左乳低级别导管内癌,周围示腺病伴导管上皮增生及不典型增生。而保险公司提交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3版佐证称,导管内癌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由此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张英,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不予支付保险金。张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她赔付保险金10万元。

原位癌是什么癌,已超出普通投保人的理解范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刘强为母亲张英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双方已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合同保险条款2.3条约定,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原位癌作为一个医学专业术语,已超出普通投保人的理解范畴,在保险公司未作出详细解释的情形下,普通投保人无从知道原位癌是何种疾病,并且也无从知道患有该种疾病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保险公司虽然对该免责条款作出了特别标示,但并未举证证明已对原位癌的定义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原位癌不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现张英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张英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要明确说明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发生争议,保险人应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尽量多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保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承保的范围及免责条款,结合实际情况投保,同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相关情况。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所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针对免责条款等需要口头或书面特别提示、解释相关概念的,向投保人说明时应留存相关提示说明的证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标签: 法院 范畴 术语 理解 超出 保险 女子 公司 普通人 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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