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地一家用工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3月,李某进入泰州靖江的一家公司工作,此后被公司安排至外地工作,直至2021年12月回到靖江。后来,双方因2021年11月工资金额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李某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结欠工资1万余元及3-11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
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开庭审理此案,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应支付两倍工资。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可以认定李某2021年3月至该公司工作,在该单位的指挥、安排下进行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考虑到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生存不易,企业生产经营亦面临较大压力,为妥善处理疫情下的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斜桥法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双方已自2021年3月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法庭就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部分诉讼请求向其进行释明,引导双方互相体谅、共渡难关。
经过法庭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6.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制定了一些惩罚性处理规定,除了本案适用的条文,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案被告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后会更加规范用工,这样既是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更大损失。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