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共1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表明法院加大对涉种子侵权违法犯罪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和激发种业原始创新的坚定态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入选,体现了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以及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认定提供参考的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品牌稻种,四被告被判赔偿300万元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19年7月,高科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认定金大丰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构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高科公司认为金大丰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侵害其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导致其经济损失巨大,诉请判令金大丰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构成侵害“南粳9108”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四被告生产、销售侵权种子数量、金额特别巨大,仅已查明的数量就达到150560-160560斤,销售金额达到393684元,且还存在真假混卖、多次销售、仓储巨大,以及种植后杂稻较多等危害粮食安全的严重情节。
综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的知名度较高,侵权人主观恶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南京中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考虑惩罚性因素并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四被告连带赔偿高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诉,并主动联系高科公司履行判决。
据介绍,本案是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农业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固定了侵权证据,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行政机关执法证据,并据此审查认定侵权事实。在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适用惩罚性的因素,对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取得了维护品种权及种业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利用公司制度恶意逃债,法院明确应承担责任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为小麦“扬辐麦4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扬辐麦4号”侵权种子。戴某某、杨某某系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柏某某,转让后该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金土地种业公司诉请判令今日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戴某某、杨某某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今日种业公司构成侵权,戴某某、杨某某在向柏某某转让公司股权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院判决今日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土地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戴某某、杨某某对该20万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正确,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明显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该公司减资后已不能偿付公司减资前产生的侵权之债,原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一些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责任,导致权利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本案判决对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侵权行为人敲响了警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