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站台查看灯箱内的线路信息,却被突然弹开的玻璃撞倒在地摔伤腰椎,造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这处公交站台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尚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伤者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该院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灯箱锁未锁,玻璃弹开撞倒乘客致残
2020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某公交站台查看公交线路时,双手触碰内置公交线路信息牌的小灯箱外玻璃,被突然弹开的玻璃撞倒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同年10月出院。李某共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
经司法鉴定,李某外伤致其腰L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致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新某公司系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内置公交路线信息牌的小灯箱底部设计安装有不锈钢短锁。另有一家公交广告公司负责更新公交路线信息牌,高新某公司与公交广告公司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事发时,公交线路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李某触摸后小灯箱玻璃自动弹开。
法院判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连带赔偿
“高新某公司作为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情况下,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公交广告公司作为案涉站台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的实际使用单位,亦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场并无禁止触摸的要求或提示,故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同时,并无证据证明高新某公司、公交广告公司在事发前对灯箱进行了定期检修与维护。法院认为,两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对李某因本案所受之损害,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公交集团、公交公司、公交场站公司与本案事故无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建议:规范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责任
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江北新区法院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公交站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规范、完善公交站台的移交手续,明确公交站台及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检修责任。
同时,迅速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公交站台开展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公交站台相关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维护、检修,杜绝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这份《司法建议》还提出对公交站台站牌玻璃、灯箱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在站台醒目处做好安全提示,并公示维修电话,以有效方式鼓励群众发现、提出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江北法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