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酒店签单消费,年底却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约定此前债务由原法定代表人承担为由拒绝支付……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该公司给付酒店餐饮费2.5万余元。
某拖轮公司因经常要宴请客户,想找一家固定的招待场所,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正好与某酒店老板相识,加上是老主顾,于是双方协商,该公司在这里就餐时签名挂账即可,待年底统一结算。2020年,拖轮公司在该酒店吃饭都是采取签单记账的方式,年底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消费2.5万余元。
之后,尽管酒店不断向拖轮公司催讨餐费,但该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讨回餐费,酒店将对方告上法庭。拖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部分签单人员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对这部分的餐费不予认可。此外,拖轮公司还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变更时约定了此前的债务均由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支付餐费。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与拖轮公司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有案涉对账单为凭,原告有权向拖轮公司主张餐饮费。拖轮公司主张案涉对账单所载餐饮费系其他单位、个人的消费,与其无关,但即使案涉餐饮费发生在陈某担任拖轮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行为亦代表拖轮公司,而拖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更与原告无关。
据此,如东法院判决拖轮公司支付原告餐费2.5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酒店应充分认识到签单消费存在的风险,如同意消费者签单,应让消费者写明公司名称,标明消费事由,签单后及时对账确认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