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对某租车公司一审期间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的处罚决定,并对案件作出相应改判。承办法官表示,虚假诉讼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租汽车无法返还,一审判赔车辆损失
2020年4月,南京某租车公司与尤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尤某在拿到车后,又将该车转租给客户使用。而该客户又在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行驶证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并导致车辆一度“失控”。
尤某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仍无法向租车公司返还车辆。于是,租车公司将尤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车辆,如不能返还则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租车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
故意隐瞒已取回车辆,二审罚款并改判
一审宣判后,尤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法院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其实租车公司早在一审两次开庭期间就已经“偷偷”取回案涉车辆,但未主动向一审法院披露该事实,且在一审法院向其核查车辆情况时,仍故意隐瞒。
面对这一事实,租车公司在二审中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继续对其行为狡辩。
南京中院认为,租车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已经取回案涉车辆的情况下,未主动向法院披露该事实,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行为性质恶劣。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对某租车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下发后,租车公司方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要求返还车辆的判决,改判尤某向某租车公司支付车辆使用租金。
法官:虚假诉讼将受到法律制裁
“当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诉讼就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陈宏军表示,诉讼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