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没戴头盔是否需要为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1月2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这样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骑电动车发生事故对方主责,造成颅脑损伤
2020年7月的一天傍晚,李某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车通过一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部骨折,胸部损伤,右肩损伤。
李某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6.5万余元。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其所需护理及营养期均给予90日为限。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轿车司机张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张某承担这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未戴头盔与损伤存在关联性,自担四成责任
双方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最终闹上法庭。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因本次事故还造成头部受伤,此与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综合全案案情,该院酌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
法官:依法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发生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未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能表明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在骑行时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而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部位主要在头部,其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其因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所遭受的损害。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即张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不管是遵纪守法的角度来说,还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及家庭的幸福,在骑电动自行车时都应该戴好安全头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江北法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