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男子当孩子面家暴妻子”事件,对王鹏飞处5日拘留。
随后,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通报,空港集团纪委决定给予王鹏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公司决定撤销王鹏飞一切职务。
家暴事件时有发生,除了殴打、辱骂等常见行为,还有哪些容易忽略的行为其实也是家暴?旁观者可以做些什么?面对家暴,我们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围绕以上问题,国是直通车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黄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
问题一: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黄云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家暴远不止直接身体上的暴力伤害行为。黄云表示,我们日常中容易忽视通过“精神暴力”进行的家暴行为,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家庭成员,或者以侮辱、谩骂等手段方式,致使对方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伤害。
与直接暴力相比,“冷暴力”进行的家暴行为方式更为隐蔽,且所造成的伤害也无法直观表现出来,因此实践中难以为外人所知,也容易不被视为家暴。
“这种家暴形式不应也不能被忽略,精神、心理损害与身体伤害一样,会给受家暴者带来无尽的痛苦。”黄云说。
常莎也认为,超出正常范围的控制对方日常行为生活,比如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跟踪、监视对方行踪,故意贬低对方、操控对方等,也是家暴行为。
此外,大家不太常提及的性虐待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比如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
同时,常莎强调,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双方之间,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中其他家庭成员也有可能实施家暴。
问题二:在这次的视频里,还有一位小孩和老人在场,在家暴事件中,作为旁观者,可以做些什么?
在黄云看来,作为小孩,因能力受限,这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马上报警,通过警方的介入制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家暴行为。
而作为长者或长辈,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首先要立即制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家暴行为,并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常莎认为,作为旁观者,应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阻止施暴者的家暴行为,也可以对外寻求帮助,比如找邻居、居委会,或者报警,最终阻止家庭暴力行为,防止伤害进一步扩大。
在后续处理过程中,不能包庇施暴者,应正视家暴行为,让施暴者认识到自身错误,避免日后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黄云指出,目前我国各地已出台相关法规条例,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向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报告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可予以确认。但同样需要量力而为,若事态无法平息,或进一步升级,也应当立即进行报警处理。
问题三:在多起家暴事件中,女方通常出于为保持家庭完整,担心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家中父母劝说等因素考虑,会选择隐忍,不采取行动,对这种现象怎么看?
常莎指出,家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只是国内受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这些事情属于隐私,不愿意公开,所以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惩戒,甚至有一些会变本加厉。
“隐忍是错误的处理方式。”常莎认为,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施暴者会有恃无恐,受害者也长期处于精神紧张,这样更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
同时,在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中成长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看到家暴中施暴的一方没有得到惩戒,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大大增加了孩子长大后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黄云认为,对于外人而言,在家暴事件中他们没有切身感受,无法了解被施暴人遭受的痛苦与损害,所以不能盲目听取旁观者的意见。因此,需理智、客观地作出决定,不能碍于其他因素一味忍让。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还需具体分析,比如家暴行为是否仅为偶发,施暴者是否具有改正可能等等。”黄云说。
目前,我国在2016年已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有多重措施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保护令,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常莎表示,我们也看到,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在发生后双方后续有所缓和,并继续一同生活,所以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还有一难点,就是处罚力度的把握。处罚过重,可能对双方后续共同生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处罚过轻,又达不到惩戒目的。
因此,常莎建议,在处置家庭暴力事件时,建议充分听取受害者的想法,并对家庭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选取合适的处罚方式,最终达到遏制暴力行为,促进家庭和谐。
问题四:除了施暴视频曝光,或受害人实名举报外,面对家暴,应该如何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
黄云指出,对待家暴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多种,不应局限于举报。除应当当场报警处理以外,可以向施暴者或者受害者所在单位、当地妇联、居民委员会等地反映情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受害者病历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
“因此,受害者应当注意保存、固定相关证据。”黄云建议。
黄云表示,对于施暴者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可予以行政处罚;
达到我国刑法虐待罪、侮辱罪入罪标准的,被施暴人还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告诉;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虐待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公职人员行为存在家暴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可能会被撤销公职,受到党纪严肃处分。
在黄云看来,我国目前已经相当重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许多家暴问题并非不重视、不解决,而是难以为外人所知,相关机关也无法突破程序规定直接以公权力介入。因此在重视解决家暴问题的同时,全社会也应当给予家暴受害群体更多关爱、帮助、包容等等,鼓励其勇于揭发、告诉家暴现象,让施暴者无处“藏匿”。
常莎也建议,受害者在对外求助时,一定要说明详细情况,并把自己希望的处理方式表达清楚,这样便于其他机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