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3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尹峥嵘 李倩) 近日,南京江宁中队接到报警称,205国道昌顺路附近电动自行车和轿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
交警调查发现,骑车人俞某满身酒气,经检查,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而轿车则是违停在路边。后经认定,轿车驾驶员易某在车道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并予以50元处罚;俞某醉酒骑电动车追尾,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对其“醉驾”违法行为予以50元处罚。
记者从高新区中队了解到,他们也处理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瑞文路上一辆SUV违停,结果一辆黑色轿车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不慎与该车发生碰撞。经判定,黑色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SUV车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