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常常出现想避免车辆贬值,而推迟办理过户手续,殊不知,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生纠纷,法院驳回了某二手车交易商要求赔偿推迟过户产生的损失诉讼要求。
二手车两次被转卖 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11月,小王姐弟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售给某二手车经销商甲,并将该车辆的相关资料一同交付。2021年1月6日,经销商甲将该车辆卖给经销商乙。2021年3月2日,经销商乙车将该车辆销售给案外人时,发现该车辆于2021年1月8日被法院查封,其原因是仍未过户的原车主小王姐弟的个人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取消了此次车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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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在等到该车解封后,经销商乙又二手车将该车辆,以低于第一次销售的价格出售给其他案外人。
因两次销售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2021年5月,经销商乙将小王姐弟和某名车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推迟过户时间产生的损失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应承担车辆未过户交易产生的风险
徐州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本案中,被告小王姐弟因买卖合同将案涉车辆及相关材料一同交付给被告经销商甲。被告经销商甲为避免案涉车辆贬值,未要求被告小王姐弟立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经销商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原告经销商乙后,原告出于同样的考虑及“交易习惯”,亦未要求小王姐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卖方虽然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被告小王姐弟并非出于自身原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经销商乙作为专业从事汽车行纪业务的经营者,应预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存在的风险。但原告在明知本案案涉车辆未过户导致存在权属风险的情况下,未在购得车辆后第一时间要求小王姐弟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在转卖给最终购买人时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应承担案涉车辆产生的风险。对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经销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车辆“不过户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李想表示,因机动车过户次数多会对机动车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故为避免二手车价值贬损,存在着“二手车商从车主购得车辆后转手卖出,直接从原车主过户至最终买家”的交易习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车辆自身及衍生的各种风险。本案中,因最初卖家其他法律纠纷,导致案涉车辆被查封,致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的价值在于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风险承担方,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吴婷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