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小学生小田和同学去老师家做客,却在玩耍中不慎坠落窗外受伤,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法院判决老师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小田不服提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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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是小学生小田的班主任。有一天,10岁的小田和其他几名同学,一起到黄老师家中做客。做客期间,小田同其他同学一起在老师家中玩捉迷藏。
由于黄老师家负一层卧室的落地窗没有设置护栏,且事发时处于敞开状态,小田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窗户坠落至负二层,造成头部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出院后,小田家长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老师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黄老师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首先,事发时10岁的小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黄老师既然同意学生来其家中做客玩耍,理应尽到足够谨慎的管理看管义务,对其学生活动的空间及玩耍项目及方式都要谨慎注意。尤其作为老师,虽事故并不发生在学校,但其应该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更能理解这点。
而事发当天,黄老师明知学生活动区域——家中负一楼卧室落地窗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很具有隐蔽性,且是一群小孩玩耍,故危险性明显增加,但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及重视,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故黄老师存在一定过失上的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黄老师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田自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审理后,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称,该案中,黄老师邀请小田等学生至其家中做客,理应对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田尽到看管义务。但事发当天,黄老师明知学生活动区域负一楼卧室落地窗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及重视,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故存在一定过失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