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借款217.5万元后尚未归还便突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留下了一栋别墅成为“无主”之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将当地村民委员会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定其作为巫某的遗产管理人,负责在巫某的遗产范围内处理其债务。日前,锡山法院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钱某得诉讼请求。
债权人起诉村委会管理村民遗产,获法院支持
因巫某生前已经与丈夫王某离婚,仅有母亲及女儿可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于是,钱某将巫某的母亲、女儿及前夫王某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笔借款为巫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巫某的母亲、女儿在继承巫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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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的母亲、女儿到庭应诉后,写下书面声明,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经审理,这笔债务也不构成巫某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讨债一时陷入了僵局。
钱某多方打听,得知巫某名下实际还有一套别墅,但因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该别墅处于“无主”状态。钱某遂将巫某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诉至锡山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作为巫某的遗产管理人,负责在巫某的遗产范围内处理其债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钱某得诉讼请求,判决村民委员会在巫某的遗产房产范围内支付其结欠钱某的借款本金217.5万元及利息。
《民法典》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民法典》在继承编中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法官介绍,《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予以规定,更好的保护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依法可由巫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当地民政部门函告法院认为由巫某生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巫某的遗产管理人更加方便查找遗产线索、区分集体资产,而民政部门对巫某的遗产、债权债务、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不具备担任巫某的遗产管理人的条件。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中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巫某的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确定由其管理巫某的遗产,清偿巫某的债务。结合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村民委员会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涉案遗产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等所有费用均在巫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支付,破解了钱某作为巫某债权人的维权僵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