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多年,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16日,扬州中级法院通报一起邗江法院刚刚审结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紫牛新闻记者采访获悉,这也是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扬州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类似案件,全省全国并不多见,江苏目前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例。
离世老者没留下遗嘱无法定继承人
(资料图)
紫牛新闻记者16日从邗江法院获了解到,2022年7月,申请人小高拿着一张借条来到邗江法院,请求法院为出具借条的王大爷指定遗产管理人。王大爷在2017年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享年72周岁。老人从未结婚生子,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早已先于他去世。因与小高父亲是多年好友,王大爷晚年认了小高作干女儿。离世后,因王大爷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所以他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的房产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小高出示的借条写明,王大爷向其借款4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小高表示,因碍于两家的关系,此前一直未向王大爷提及还款事宜,没想到王大爷突然离世,也没留下任何话语,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承担其欠款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庭判决民政局为老者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遗产怎么办?该案承办法官刘涛介绍,过去的法律对于这一块存在空白点,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内容。“该案的关键在于需要审查王大爷确实没有继承人,如果得以确认,我们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担任遗产管理人。”刘涛告诉记者,王大爷的户籍曾在上海市、泰州市、扬州市多地变动,致使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我们前往这些地方进行实地调查,最终确认王大爷确实无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作为“干女儿”的小高,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据悉,邗江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为王大爷的遗产管理人。邗江区民政局会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数额,牵头处理、管理处分相关遗产。具体到王大爷的房产上,可以有出租、出售等方式。
“干女儿”的一纸借条真实性有待确认
记者了解到,对于该类案件,法庭有两点需要厘清。一是被继承人有没有继承人,二是申请人是不是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刘涛法官表示,第一点已经得到确认,王大爷没有继承人。关于第二点,确认申请人是不是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即申请人和遗产必须具有利害关系,这就必须对申请人持有的借条进行核定确认,目前小高向法庭出示的借条,真实性尚未得到确认,因此她还不能作为王大爷的利害关系人。
法官表示,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对于打破遗产处理的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谁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人呢?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该案中,小高持有一张王大爷向其借款的借条,因此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承担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以及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债权债务必须是经法院确认的合法债权债务。目前,她不能作为王大爷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指定民政部门为王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应该说,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很全面,也很人性化。这里面包括,没有继承人的,有继承人却找不到、下落不明的,另外还存在有继承人却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刘涛法官进一步阐释,有继承人却明确表示放弃,这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回到该案例中,民政部门为王大爷的遗产管理人,在对遗产的处分上,具体是出租还出售,目前还不能预见。如果是出售房产,具体操作层面上,涉及到承担风险和付出工作成本,很大程度上最终还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通讯员 扬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