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徐聘聘 记者 王国柱)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泰兴法院道交庭审理了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电动车驾驶人因没有佩戴头盔也要担责。
前不久,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泰兴市澄江路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叶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伤者叶某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及损失。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听取了各方陈述。被告周某、某保险公司均认为,对事发经过及周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事发时原告叶某驾驶的车辆速度较快,且原告未佩戴头盔,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至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卷宗,交警部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发时叶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同时,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原告因事故致颅脑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因事故致颅脑损伤,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减轻轿车司机周某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叶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周某承担95%,叶某承担5%。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