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备受关注的“杭州杀妻案”二审宣判,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有预谋杀妻主观恶性极深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浙江天平”称: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许国利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对此,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中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上诉人许国利和辩护人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标准。对此,法庭认为,许国利关于作案经过的供述均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原判认定许国利有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明过程符合逻辑与经验。许国利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系预谋杀人,其检举揭发经有关机关核实均不能构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而故意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许国利有预谋地作案,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许国利上诉及辩护人请求认定无罪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紫牛新闻此前报道:
2020年7月,杭州发生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在凌晨将熟睡中的妻子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受害人部分身体组织通过马桶冲入化粪池。
检方指控,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许国利心生怨恨,购买美工刀、切割机等,决意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被害人尸体搬至卫生间,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肢解后分散抛弃。作案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当年7月22日,警方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23日将许国利抓获。
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极其残忍,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更让人唏嘘的是,在案件侦破前,许国利报假警扰乱警方侦查方向,十分善于伪装还接受媒体采访,反侦查意识极强。
2021年5月14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参加了庭审旁听。庭审中,被告人许国利对指控其杀害来女士及分尸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他表示现在脑海中还经常浮现出与妻子一起的美好画面,已无法用“后悔”来表达当时的心情。同时,被告人许国利多次表示认罪认罚,说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不上诉。
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但一审宣判后,许国利又改变了在一审庭审中不上诉的说法,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陈燃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