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招用未成年学生充当“气氛组,被法院判令在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搜寻落水者却遭网络诽谤,法院为公益救援组织“撑腰”……3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三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弘扬社会正气,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见义勇为救工友自己住院,雇主被判承担全部赔偿
王某和李某受雇于同一家建筑工地,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铁丝网松动,即将摔落。王某见状,奋不顾身上前拉住李某,并因此脚部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不小。王某要求雇主赔偿各项损失,雇主却以其受伤是施救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拒绝赔偿,王某无奈提起诉讼。
该案由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为救助工友免受伤害而自己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主虽提出王某自身存在安全防范不到位的过失,但见义勇为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况下,此时不能苛求见义勇为者对其自身安全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故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中华民族是勇敢的民族,无数英雄义举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舍己为人,匡难扶危”的无私精神为世人传颂,当今社会需要更多能挺身而出的勇者。见义勇为者奋不顾身而忘却自身安危,因此受伤的不应自担责任,使英雄“流血又流泪”。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本案判决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组织未成年学生“气氛组”,酒吧被判向公众道歉
李某在经营酒吧期间,通过免费提供酒水等方式吸引、招用多名未成年学生成立“气氛组”,担任营销员、服务员。该酒吧多次发生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事件,不少未成年学生牵涉其中。酒吧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并未整改,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该酒吧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李某和酒吧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省级媒体及其社交营销账号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还向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提醒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价值:对待祖国花朵要细心呵护、用心培养,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守护。本案中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和吸引未成年人饮酒,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孩子深夜不归,家长更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本案判决促进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铲除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土壤。
搜寻到落水者却招诽谤,法律为公益组织“撑腰”
东台市某社会公益救援组织凌晨接到搜救任务,经十多小时搜寻到落水者,后在网络论坛发表了此次搜救的文章。次日,朱某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跟帖发表“某市版‘协S要价’”的评论。该评论被版主屏蔽后,朱某发帖质问,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后该救援组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该案由东台市人民法审理。法院认为,朱某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作为该公益救援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判决朱某停止侵害,并在该论坛向其赔礼道歉。
案例价值:社会公益组织的救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正义。该救援组织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不容歪曲、诋毁,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本案判决为公益组织“撑腰”,让更多的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也遏制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
隐瞒骨灰遗失继续收取管理费,被判赔偿精神损害
李某兄弟姐妹四人,年幼时母亲去世。2011年李某四人在王某经营管理的公墓购买墓位存放母亲的骨灰盒,并每年支付管理费。2014年王某发现李某母亲的骨灰盒被盗,向派出所报案后未有结果,于是重新将墓地水泥盖归位,隐瞒了空墓的事实。直至2020年公墓面临搬迁,王某才告知李某骨灰盒被盗之事。因协商未果,李某兄妹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该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对骨灰盒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其隐瞒事实导致李某兄妹四人在较长时间内对着空墓祭拜,严重伤害了四人的感情,依法判决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案例价值: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讲求诚信,对当代中国社会极其重要。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应在发现骨灰盒被盗后第一时间通知李某兄妹,却为了逃避责任和继续收取管理费,隐瞒事实直至案发,造成了他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公墓经营人员应诚实守信,竭尽所能守护好他人的精神“纪念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