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住院接受康复治疗,请护工提供一对一24小时服务,却在20多天后从病床上跌落摔伤,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对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老人的死亡与坠床摔伤究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损失数额又该如何认定?成为法院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月11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对老人不幸身故赔偿各项损失26.9万余元。该案承办法官详细分析解释了上述问题。
八旬老人住院坠床,半年后不治去世
不久前的一天,丁某的八旬父亲因病前往医院住院接受康复治疗。在入院护理评估单中写明,“时有躁动,嘱家属加强陪护,安设护栏防止坠床。”丁某与护理服务公司签订了《陪护知情同意书》,约定由护工赵某为其父亲提供一对一24小时全程陪护及生活护理,相关护理费用支付给医院。
20多天后的一个中午,丁某的父亲从病床上跌落摔伤。事发时,护工赵某正在隔壁房间休息,并不在现场。当天,医院将老人送至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其右侧股骨内固定周围骨折。丁某一家为求进一步治疗,将老人于同日送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其半年后去世。
丁某将父亲接受康复治疗的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因坠床摔伤最终医治无效去世的损害后果共计78万余元。
医院和护理公司被判赔偿26.9万元
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是否应对丁某的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责任?成为本案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王世耀介绍,丁某的父亲因病需到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将住院病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工作交给护理服务公司托管,患者将相关陪护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因此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视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因陪护不当造成的患者损失,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案涉《陪护知情同意书》中亦明确约定护工对丁某父亲进行一对一24小时全程陪护及生活护理。因丁某父亲住院时已达八旬高龄,且存在诸多基础疾病,时有躁动,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尽到更为细心谨慎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护工在隔壁房间休息不在现场,因此两被告应对丁某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属实,判决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9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老人死亡与坠床摔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了解到,经审查,丁某父亲死亡原因为肺炎。那么,其死亡与坠床摔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从老人入院至死亡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其自身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但事发当天其精神状态良好,在坠床被送往其他医院治疗时即出现神志欠清和精神萎靡,再次骨折受伤将导致其身体机能进一步减弱。”王世耀介绍,同时因为长时间卧床,患者咳嗽咳痰不易咳出,自主排痰能力变差,由此将会造成肺部病情加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丁某父亲坠床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认定问题,王世耀表示,丁某父亲坠床摔伤后被送往其他医院就医治疗,两被告的案涉行为加重了其基础病情,将会导致治疗费用增加。
但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所致伤情的费用相互交织,难以区分,且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人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费用的具体数额,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酌定两被告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25万余元基本合理。与此同时,法院还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丁某提出的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