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驶证去帮助别人挪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详细解析解释了“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2020年12月的一天,高旭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某农贸市场院内。因停车占道需要挪车,而他又不在家中,其妻子于是请邻居朱斌帮忙挪车。
当时,朱斌正在学习驾照,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挪车过程中,朱斌不慎碰撞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驾驶人张林受伤。该事故经睢宁县交警队认定,朱斌负全部责任。张林因为这次事故花费大量医疗费,经鉴定构成伤残,于是将朱斌、高旭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睢宁法院。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朱斌帮助被告高旭挪车属于“义务帮工”,且高旭未明确拒绝朱斌的挪车行为,故帮工活动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高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被告高旭按全部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而被告朱斌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然帮人挪车,存在重大过失,高旭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是典型的‘义务帮工’关系,朱斌无偿帮助高旭挪车,让高旭节约了时间,高旭获得了‘利益’,故因此产生的义务、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而朱斌明知无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却依然侥幸驾驶而发生事故,故需承担追偿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准则。(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黄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