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也并非法外之地,有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恶意发布未经核实的言论抹黑同行,以造谣的方式诋毁对方商誉,损害了对方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营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这起造谣抹黑同行的案件,法院判被告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遭同行抹黑企业深陷“谣言门”
原告A与被告B同属装饰公司,具有商业竞争关系。某天,B公司利用该公司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A公司声誉的不实内容,称“A公司老板跑路了”,同时趁机为本公司打广告。受谣言影响,A公司客户成交量下降,正常营运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诋毁行为造成其公司品牌和商誉严重受损,应当赔偿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制止其诋毁自己名誉权的行为;通过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案件审理中,A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B公司辩称,A公司所称的两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两人早已从B公司离职,即便两人发布了上述内容,也与B公司无关;B公司并没有实施侵害A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
发布不实内容诋毁同行被判赔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系同行,B公司发布的案涉微信内容未经核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属实,但该内容明显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B公司称员工已离职,法院并没有采信,而B公司实施的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确实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应当对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合考量B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程度,并结合A公司举证损失的证据情况,酌定B公司应赔偿A公司损失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A公司5000元。
法官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民营企业发展,不仅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需要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的法治环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或者其他社交媒体诋毁其他企业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商业信誉。该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鹿海彬认为,公司的名誉权核心是商业信誉,外在表现为品牌形象、产品和服务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司名誉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效率高,也产生了很多网络侵权纠纷。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也有边界,恶意诽谤、造谣同行,给对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侵权者必然要为此付出法律代价。法官提醒,公司企业应规范网络言行,树立法治意识和公平竞争理念,切莫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小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