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26日讯(见习记者 赵天)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戚某某因在缓刑期内犯危险驾驶罪,法院撤销了其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的刑罚。
2021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某烧烤摊与好友一同把酒言欢,推杯换盏间戚某某独饮啤酒5瓶多,酒足饭饱后已至22时左右,戚某某自行驾驶小型汽车返回家中,途中巡逻民警发现其车辆行驶轨迹异常,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查,检测结果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而早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戚某某就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戚某某醉酒驾驶时间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庭审中,被告人戚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认罪认罚。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