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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未记录姓名和日期被判无效,如何有效订立这回法官说透了……

2022-02-26 19:47:36     来源 : 扬子晚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使用手机录音录像订立遗嘱。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认定一份录音遗嘱无效,最终判决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双方各继承50%的份额。

承办法官提醒,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如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必须主要满足几个要件。

一份录音遗嘱让兄妹法庭相见,最终被判无效

林峰与林娟是兄妹关系,林小明是林峰的儿子。林娟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去世父母名下位于秦淮区的两套房屋,林峰则认为父亲生前在姑姑和表弟的见证下留有一份录音遗嘱,明确一套房屋给孙子林小明,另一套房屋给双方,故应当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双方相持不下,最终林娟将对方诉至秦淮法院。

庭审中,林峰申请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人表示自己是林峰、林娟的姑姑,2021年1月在林峰的父亲林斌的要求下,她与儿子来到来到林斌的住处,林斌当时思维清楚,因为眼疾写不了字,就说要留下遗嘱。证人称,当时自己用手机录了音,内容与林峰所说一致,并当庭播放原始录音。林娟则认为,这份录音无法确定被录音人身份,该录音也不属于遗嘱,即使是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娟与被告林峰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案涉遗产,现林娟要求对遗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继承比例,林峰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生前遗留的录音遗嘱发生继承,但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认为,现林峰提交的被继承人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因此对于林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定,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林娟与被告林峰各继承取得50%份额。

法官提醒: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几个要件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与原先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第1137条将原先规定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并增加规定了录像形式。而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法官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要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最少必须是两人,法律要求所有的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录音录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即都必须亲自在场,不得委托他人在场见证。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应注意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亦即其应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

再有,要正确记录年、月、日。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否则即便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也属无效遗嘱。

从证据角度,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录音录像遗嘱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还应从证据角度注意几个问题。”

承办法官介绍,录音录像遗嘱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资料,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此,在设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注意保存最初录制的原始载体,因录制载体损坏或遗失,也可提供与原始录音、视频一致的复制件,比如刻录的光盘、转发的视频等,只要保证复制件具有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功能即可。但对录音、视频进行截取、修改、刻意删除、伪造等处理的复制件,不能发挥事实证明的作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官提醒,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民法典》对于遗嘱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轩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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