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20日讯(通讯员 王莹 记者 刘浏)发票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应当如实开具并入账。通过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入账抵扣,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直接流失,也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7日,张某和A公司、B公司分别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判处相应刑罚。
张某是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两公司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成本支出较少,且采购的物品很多都没有发票,为了冲抵成本、少缴税款,张某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张某让公司员工朱某成立两家个体工商户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利用自己控制的B公司账户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2018年以来,经张某安排,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发票金额68万余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179万余元,税额5万余元。此外,B公司还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0 余万元,税额18万余元。虚开发票和资金过账均由张某操作完成。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A公司、B公司、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7日,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A公司和B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3.5万元、2万元。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