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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加装电梯使用后再出资加入,法院判不得享受政府补贴

2022-01-25 21:06:01     来源 : 扬子晚报

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后,一名原本不打算使用该电梯的业主目睹由此带来的方便,想要出资加入,但在能否“分得”政府补贴的问题上与初始建设电梯的业主产生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1月25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令其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原判决。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表示,“以初始建设者为补贴对象,符合鼓励老旧小区业主积极改善生活环境、牵头增设电梯的政策精神。”

加装电梯后想加入,为补贴与其他业主打官司

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一栋住宅楼共7层14户,其中的7户业主经过协商,决定不区分面积,按楼层确定系数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2017年,在取得10户业主同意后,该楼7户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者达成协议,电梯由7户共同拥有,产权比例为均分,电梯安装费33万元由7户按楼层系数分摊并先行出资。

2017年10月,电梯建设完工并获得运行许可。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电梯竣工验收后,7户业主申请获得了政府补贴20万元。

2019年6月,该单元业主李某想使用电梯,但在其能否享受政府补贴等问题上与初始建设电梯的7户业主产生了分歧。双方协商无果,于是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李某在庭审时表示,原告对于公共区域内的增设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政府的20万元补贴是对整部增设电梯的补贴,而非单独对某几户的补贴,自己也应享受。

而初始建设电梯的7户业主则认为,政府文件载明补贴是发放给原始的出资建设者,他们付出了许多劳动,后加入的业主不应该享受政府补贴。

法院:政府文件规定贴对象应为初始建设业主

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贴对象”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第三条“补贴程序”明确规定,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需持建设者增设电梯相关付款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区房产部门申请补贴;第四条“相关事项”规定,增设电梯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者应当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申请补贴。

玄武法院认为,从该文件规定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与“先建后补”规定而言,该文件的补贴对象系牵头申请增设电梯且实际出资垫付增设费用的业主,而非之后使用电梯的业主。同时,以初始建设者为补贴对象,亦符合鼓励老旧小区业主积极改善生活环境、牵头增设电梯的政策精神。

据此,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不享受政府补贴,应支付3.3万元后才可使用电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有利于鼓励增建电梯,落实惠民政策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因涉及各楼层住户的切身利益,在安装费用、享受补贴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众口难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陈文军表示,由于这些原因,随之引发的诉讼也日益增多。

他表示,认定政府补贴由初始建设者享受,以他们为补贴对象,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增建电梯,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而对于初始建设者能否拒绝后加入业主使用电梯以及电梯加装费用分摊认定方面的分歧,法院通过判决向社会明确了裁判规则,对处理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增建的电梯是对本单元既有住宅整体的附合,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初始出资者不得拒绝本单元业主交费使用电梯的请求;另一方面,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初始建设者就出资款的计算方式形成了合意,新加入的业主应予尊重。

“加装电梯本是为了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方便居民出行,各当事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文军说。

后加入多交钱才能使用?这个要求法院不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日前广州法院也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在加装电梯投入运行后希望使用而引发的诉讼。在这起诉讼中,初始建设电梯的业主要求后加入的业主必须先额外支付8000元“滞纳金”,才能使用电梯,那么法院会支持这一要求吗?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楼的郭某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希望补缴10077元集资款使用电梯。但该楼的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工程延误,反对其使用电梯。在郭某起诉后,32户业主表示,除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他们在本次诉讼中的25000元律师费,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

荔湾法院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会导致该住宅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该住宅多数业主同意。

荔湾法院一审判决由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32户业主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该案二审法官李焕表示,郭某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苏云

标签: 法院 出资 政府 不得 使用 电梯 享受 居民楼 补贴 加装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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