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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翻越小区感应门受伤,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物业是否需要担责?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徐某是宜兴某小区业主。为方便业主进出,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入口通道处安装了自动感应系统,行人路过感应区即自动开门,且贴有“减速慢,请走识别区”标示。
去年3月的一天,徐某步行出小区,走到门前时门未像往常一样打开,徐某随即要求门卫手动操控开门。门卫回答,“你走偏了,没感应到,往后倒倒。”徐某没有往后倒,还作势要翻越1.5米高的感应门,门卫见状赶忙劝阻。徐某仍坚持翻越,从感应门顶端跳下时失去平衡,着地受伤。
送医治疗后,徐某被诊断为左小腿外伤骨折,治疗花费2.1万元。事后,徐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徐某未走常规路径出小区,也没有听小区值班人员的劝阻,擅自强行翻越小区大门导致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并提交了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徐某则认为,当时感应门坏了,门卫没有尽责,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摔伤后七分钟内,先后有三人分别驾驶电动车正常驶出小区感应门,也就是说小区感应门在事发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要求门卫开门未果后徒手翻越大门,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徐某的危险行为与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无关,因翻越大门受伤所导致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
据此,宜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基于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安装了感应门。徐某翻越的行为不仅没有遵守合理的出行规则,枉顾自身安全,更是一种有悖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