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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微信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溧阳一位市民就因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赔了3000元。
溧阳的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谢某在某茶馆微信群聊中连发十几条语音辱骂自己,语言粗俗,诋毁了自己的名誉,使其精神及名誉受损。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谢某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和误工费5000元。
被告谢某承认骂人的事情属实,也愿意向李某赔礼道歉,但认为李某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承受。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事件发生已超过一年,双方在派出所、法院诉前调解阶段都未能调解成功。庭审开始前,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就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多少一事僵持不下。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调解意愿,认为调解更有助于实质性解决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故承办法官多次向两方阐明法理,恳谈情理,分析处理案件的不同方式对双方的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谢某同意当庭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款3000元,李某也同意原谅谢某的行为,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今,微信、QQ、抖音等多种网络社交工具的产生,使网络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播更高效、快捷,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本案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社交网络发言时更需要保持谨慎,把握好尺度,避免发表不当言论,以防侵犯他人名誉。
通讯员 赵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