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25日,扬州中级法院向社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警示违法犯罪。
一、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相关资料图)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佐匹克隆、咪达唑仑属于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仍通过某电商平台发布广告,与买家联系交易价格、寄送地址等,采用快递邮寄的发货方式5次销售佐匹克隆片共计12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共计16支,给他人用于非法用途,非法所得人民币8360元。高邮市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三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缴;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持有的咪达唑仑注射液、氟马西尼注射液、七氟烷、佐匹克隆片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点评表示,本案中涉及的佐匹克隆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范畴,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药物在市面上不能随意流通,说明其对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有明确认识,且明知买方用于非医疗用途,但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借助“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方式交付精神药品。该案的判处,彰显了刑法对企图利用互联网等非接触手段隐匿毒品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
二、吴某某、管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5月23日,何某为举报被告人管某某贩毒而事先联络,被告人管某某为向何某贩卖毒品而事先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并商谈好购买毒品的价格。当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某超市附近,向被告人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6克,约定款项后付。2022年5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购得上述毒品后,在公路路边向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6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22年5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某巷子内向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6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高邮市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表示,冰毒属于化学合成毒品,是当前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毒品类型,其对人体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虽然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与何某的交易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完成的,且何某本就是为了向公安机关举报才假称自己需要毒品,引发被告人管某某犯意。但该起毒品交易在何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前就已达成交易的合意,被告人管某某犯意的产生、购毒意向、毒种类型、毒品数量及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均是出自于自身。
三、闵某某、万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1月,被告人闵某某明知某睡眠药(经鉴定,检测出三唑仑成分)和氟硝西泮粒(经鉴定,检测出氟硝西泮成分)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用途包括迷奸等,仍通过某社交平台对外发布销售信息。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某睡眠药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用途包括迷奸等的情况下,在网上从闵某某处购买该睡眠药(0.25mg)50粒。被告人闵某某通过快递将上述毒品寄给被告人万某某,并附赠氟硝西泮粒(2mg)2粒。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某酒店门口将其中20粒某睡眠药出售给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人居住地进行搜查,分别查获某睡眠药21颗、氟硝西泮粒2颗和氟硝西泮粒2颗。广陵区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被告人万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均扣押于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依法收缴。
法官点评说,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从传统毒品向新型毒品转变的趋势,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纳入毒品犯罪打击范围,是我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涉案两种药品虽然具有药品属性,但因其无色无味,溶于水后不容易被发现等特点,但近年来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迷奸、偷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会被吸毒人员用来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本案中,两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四、邱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何某某等9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邱某某系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其在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曲马多成分,且存在被滥用可能的情况下,在其工作的某大药房内,通过快递运输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贩卖、运输复方曲马多片共计533次37093板,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何某某等9人均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曲马多成分,且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从被告人邱某某及他人处购买,通过快递或直接向他人贩卖、运输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17次30198板,获利9.9万余元。涉案复方曲马多片每板12片,说明书显示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5g,经鉴定盐酸曲马多含量为92.51mg/g-187.62mg/g;氨酚曲马多片每板6片,说明书显示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375g,经鉴定盐酸曲马多含量为61.09mg/g-103.06mg/g。邗江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曲马多成分,且存在被滥用的可能,邱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向他人贩卖并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九人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点评表示,传统毒品向精神类药品的选择转变,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被一些吸毒人员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药房经营者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具有跨地域性及隐蔽性等特点,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邱某某等人依法严厉处罚,体现了对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并广范围贩卖麻精药品的打击。
五、陆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透明掺油、烟杆等物品,并于2021年7月8日至11月1日期间,在扬州市广陵区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共获利19636元。其中向孙某某贩卖上述电子烟16次28支,烟油重量约26.5克,向被告人周某贩卖38次44支,烟油重量约为22克。2021年10月12日和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以500元每支的价格向许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4支,烟油重量共约2克,获利2000元。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某某处共查获可疑液体14.77克,分别由其随身携带或藏匿于汽车储物盒、厕所洗手台上塑料瓶等处。经鉴定,上述14.77克液体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江都区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陆某某、周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等予以没收,其他个人财产依法发还。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陆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认为,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吸食电子烟成为年轻人的时尚,电子烟本身烟液中含有尼古丁,易使人成瘾,也会使人受到伤害;由于电子烟油便于运输,犯罪分子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溶于电子烟制成“毒电子烟”,并借助微信、快递、闪送等工具进行运输贩卖,极其便捷和隐蔽;此类电子烟毒品犯罪,往往呈现出贩卖层级多,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受众年龄小等特点。该案的查处,对遏制电子烟等各类新型毒品犯罪苗头、引导保护广大年轻人群体远离毒品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 扬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