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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嫌疑人的年龄成了关键,户籍资料显示出生在夏季,但其他信息却指向在冬天出生。这四个月的年龄差距事关重大,户籍显示作案时16周岁,后实际查实为15周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1年8月6日至15日,丁某某趁泗洪县某商场关门之际,先后多次潜入该商场6家服装店内,盗窃现金共计1200余元。2021年12月7日,泗洪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该院因丁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8月19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根据检察机关牵头会签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在侦查盗窃犯罪事实的同时,委托五彩阳光心理咨询工作室社工对丁某某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2021年11月26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案侦查终结,将社会调查材料单独形成案卷,随侦查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后续审查起诉、庭审裁判以及社区矫正等诉讼环节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检察机关根据收到的社会调查卷,对社会调查材料是否完整、调查主体、程序是否合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移送或制作。参照刑事证据标准,将社会调查卷中反映的个人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家庭环境等与犯罪证据同步审查。经审查发现,户籍信息及出生医学证明证实丁某某2005年8月3日出生,但社会调查材料中的一张生日照片显示其穿着棉服,与户籍信息反映的季节明显不符。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丁某某母亲及奶奶核实,二人均反映丁某某实际出生日期是2005年12月,为了孩子早上学就改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到丁某某母亲生产医院调取分娩记录,证实其母亲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到丁某某家中调取其疫苗接种记录,证实丁某某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日,与分娩记录、庆生照片相互印证。
法律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年龄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可以通过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记录、防疫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丁某某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年龄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调取的分娩记录是医院在丁某某出生时登记的,证明力较强,且得到了其他补充侦查证据的印证。检察机关综合认定丁某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案发时15周岁,未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于2021年12月31日,对丁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报告还反映丁某某盗窃的主要原因是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跟随奶奶生活,家庭教育缺失。检察机关向丁某某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当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丁某某与母亲关系改善,继续学业,表现良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过程,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重塑未成年人品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调查与侦查同步,并参照犯罪证据审查标准,全面审查社会调查材料,查清认定未成年人罪与非罪的全部事实,对未成年人作出精准处遇,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