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寻求投资,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对方表示“确保你回本”“我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但生意失败后又以这是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兑现承诺,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的做法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改判其对公司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片)
公司寻求投资,法定代表人用两套房“担保”
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起,经谢某的女儿前期沟通,王某向谢某表示了投资意愿。
2019年7月,谢某向王某表示,“你们在这个项目不打理光投钱,我们来分成,这样子你拿六我拿四……我要确保你10个月回本,哪怕我少挣点,二八开我都愿意”“我要把你这100万短期之内倒给你……我可以用身家性命担保,包括女儿嫁妆我都可以担保……我羊山湖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
同日,两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就项目推广、运营、管理、品牌招商和推广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两家公司分别出资90万元,谢某公司承诺王某公司投资款最迟于18个月后回本,若届时王某公司投资本金未能全部收回,则由谢某公司补齐差额并且按照年化15%利率补偿损失。谢某在协议落款其公司代表人处签字捺印。
王某公司通过王某向谢某女儿转账共计100万元,后谢某女儿退回20万元,谢某另转账给王某加盟费收益1.7万元。
2020年6月,谢某向王某发送微信称,“我也在想办法,比如卖房子,但房款要等到十月份才给,所以我尽力不给你为难。”王某回复,“我只认你和你女儿,其他人我不认的,公司的意思是先给一部分。”
同年10月,王某向谢某发送微信称,“谢总,这个月你卖房子的资金到账了吗?我这个月底需要一笔资金还客户。目前还差16万,你帮我想想办法可以吗。”谢某回复,“还没有,只到了解冻的部分。”
拒绝兑现承诺,二审法院改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因谢某公司公司未退还剩余款项,王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公司退还投资本金78.3万元并支付利息,谢某承担债务加入的连带责任等。
谢某称,自己表示“房子都可以给你”是为了给投资人信心,表示即使案涉项目亏损,其名下还有2套房子可以弥补亏损,并非加入公司的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令谢某公司返还王某公司剩余本金78.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超80%的控股股东。谢某向王某表示“我羊山湖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我也在想办法,比如卖房子,但房款要等到十月份才给,所以我尽力不给你为难”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同时,王某公司并未明确拒绝谢某该意思表示,其据此主张谢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据此,南京中院二审改判支持了王某公司关于谢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法官:法定代表人应明确区分“我”代表谁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牛利梅表示,本案中,谢某与王某的沟通内容明显区别于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亦非其辩称的仅为增强王某公司的投资信心。因此,谢某的表态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牛利梅提醒,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债权人喜闻乐见,但同时加重了债务方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她建议,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明确区分“我”到底代表谁,是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还是仅以个人名义共同与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承担相关义务,尤其在法人负有对外义务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一定要谨慎并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