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销售经理生孩子休完产假回到公司,被口头通知到其他部门担任副经理,工资也随之下降。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调岗行为合法。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女子休完产假,降职降薪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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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化名)是一家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王娟开始休产假,同年9月产假期满返岗。
不料,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公司口头通知王娟调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一职。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她的工资从原来的月工资15000元,降到10000元不到。因对调岗行为不同意,王娟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差额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娟的仲裁请求,但公司坚持认为王娟休产假导致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空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有权对缺岗人员进行补足。公司称这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其调岗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于是,置业公司一纸诉状起诉至启东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
公司要求确认调岗合法,法院不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王娟在休满产假后返岗工作,公司未征求王娟意见而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岗位变更为行政副经理岗位,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此,王娟有权要求置业公司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继续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对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不支付差额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企业行使用自主权时应重视员工权益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保障调岗调职的合法性。
“特别是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保障措施。”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上述三个期间,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