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张内容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强制加班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强烈关注。4月7日,四川德阳警方发布通报称,该截图为捏造,当事人陈某龙已被行政拘留。那么除被行拘外,陈某龙是否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相关企业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律师。
警方:不满未被录用而捏造,当事人已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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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通报,经初查,陈某龙(男,汉族,26岁)目前居住在德阳经开区,系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者,此人从未有中国电科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从业经历。因此前向中国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虚设“CETC—软件开发课”“CETC成都事业部”2个微信群,虚拟CETC员工姓名、头像,捏造制作了多张“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引发公众热议,造成恶劣影响。
通报称,陈某龙故意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该局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问题1:警方行政拘留有何法律依据?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根据警方通报的初步查明的事实来看,陈某龙伪造身份信息,捏造制造多张微信聊天记录,虚设两个虚假的微信群,然后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同时,因网络传播的巨大影响令此事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扰乱了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据。
问题2:陈某龙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陈某龙的行为是否涉嫌触犯刑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徐旭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陈某龙后续被认定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3:企业可以要求陈某龙赔偿吗?
除了以上方面,陈某龙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旭东认为,陈某龙制作的多张虚假微信聊天截图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该企业恶性加班、无视员工身心健康的不良印象,从而可能令该企业背上恶名,涉嫌侵害其名誉权。
因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可要求陈某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企业因名誉侵权造成损害,还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