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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5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尹峥嵘) “企业名下的货车因超载已经接受处罚且交过罚款了,现在为何又罚我2000元,我也没有开超载货车上路。”近日,一名企业法人对交警的罚款产生了质疑,还拨打2345进行了投诉。
接到政务热线投诉工单后,南京江宁交警中队立即介入调查。经核实,付某是一家个体货运企业的法人,在本月内,该企业名下的车辆在运输砂石时,有两次超载行为,超载率均没有达到30%。按照相关规定,江宁交警中队对该企业名下车辆两次的超载行为,总计罚款400元。随后,交警找到违法货车所属企业,对该企业法人也就是付某处以2000元的行政罚款。因为根据规定,对企业所属车辆多次超载且不整改的,公司法人将会被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所以对付某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工单办理交警告知付某货车超载带来的危害性,作为企业法人应当抓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车辆装载行为……一番解释后,付某这才意识到问题所在,同时接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宁交警中队提醒,当前,货车超限超载不再是司机一个人的责任了,全国各地都在严格执行“一超四罚”,更加强对源头企业的查处力度,所以各方都不能心存侥幸心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