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满怀期待憧憬着新生命的诞生,却因为上班路上的一起车祸,一位怀孕已36周的准妈妈遭受了胎死腹中的巨大打击,而保险公司以不构成伤残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支持了孕妇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
孕妇:被车撞致流,索赔精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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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苏州市相城区聚鑫路的一处路口时,被一辆转弯驶来的车辆撞倒。本次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送至医院后,刘某被临床诊断为存在胎盘早剥,胎死宫内等结果。刘某治疗结束后,将对方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相城法院,主张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据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事发时临近生产,本次意外流产的结果对其身心无疑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经历巨大打击,酌情判赔精神损失3万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廖某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且原告的精神损害已达严重程度。
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材料及鉴定意见书记载,可以认定本次事故中廖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某胎盘早剥Ⅱ级、胎死宫内及孕36周剖宫产等伤情,最终致其外伤性早产。
而在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经怀孕达36周,基于一般自然生理规律,该时期已临近女性的正常分娩期。刘某事发时虽非初为人母,但因本次事故,其不仅遭受了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作为一名期待新生命到来的母亲,在其孕育生命的最后阶段,却面临胎死宫内的结果,其也必然会经历精神层面上的巨大打击。
法院认定,刘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仅以原告不构成伤残为由,辩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依据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到本案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就该项损失酌情认定为3万元。
最终,相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近年来精神抚慰金适用范围取得突破
“在本案中,原告的伤情并未评定为伤残。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受害人刘某其因意外事故遭遇流产,其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古谚云:“十月怀胎孕育生,慈母含锌体难轻”,刘某事发时怀孕达36周,已临近分娩,可见其为孕育新生已付出长久努力,其中辛苦自不待言。
法官表示,基于人伦情感及日常经验法则,刘某作为母亲,显然将会面对较一般侵权结果更为严重的精神打击与痛苦,其相应的诉求应属合法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侵权类案件通常根据专业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并不是只要受伤,或者“心情不好”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要以伤残标准作为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常璇表示,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涉及孕妇流产、少女毁容等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突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给予特殊伤者充分的人文关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