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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被抓想逃跑竟使用暴力伤人,涉嫌抢劫被公诉!

2023-03-25 10:53:48     来源 : 扬子晚报


(资料图片)

扬子晚报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高云 张玲 记者 刘浏)一偷狗小贼陈某偷狗未成,却构成了抢劫罪。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提起公诉,陈某受到严惩。

2022年7月,陈某骑摩托车看到路旁有一条三十斤多的大黄狗,想把它偷走,就用带有毒针的弓弩射杀大黄狗,等大黄狗倒地,陈某就用黑色的塑料袋子把它装起来,放到摩托车的踏板上,之后陈某继续向前走,寻找下一个猎物,在他下车观察时,谁知突然听到一声呵斥:“你是不是偷我家狗了?”,原来那条大黄狗的主人聂某就在不远处看到了陈某射杀大黄狗的过程并急忙骑电动车赶来。

聂某找到陈某后,立即下车用左手抓住陈某摩托车反光镜,同时也看到了摩托车踏板上他家的大黄狗,聂某随即表示会报警,让陈某不要走,随后,去拿陈某的摩托车钥匙,防止陈某逃走。听到要报警,陈某慌了,急忙用双手去抓、拧聂某的右手臂,跟他抢夺摩托车钥匙,聂某右手牢牢地抓住摩托车钥匙。陈某用右手抓起弓弩朝聂某的右手上砸时,聂某用左手去挡,陈某弓弩砸在了聂某的左手小臂上,弓弩又碰到聂某左大腿外侧,左大腿外侧有块拳头大小的淤青。聂某顺势用左手抓住了对方的衣领。这时,身边有村民经过,陈某害怕有人报警,用双手去扳开聂某的左手,然后顺势一下蹲、甩,挣脱开聂某的手,弃车而逃。后经鉴定,聂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件移送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因陈某未取得任何财物,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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