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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事故谁赔偿有答案了!江苏地方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球微动态

2023-03-23 20:40:14     来源 : 扬子晚报

近年来,江苏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产品等方面创新活跃,与此同时,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法规空白。为此,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列入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对发现智能网联汽车存在安全缺陷时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该由谁来赔偿等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落实相关数据安全、地理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资料图)

要求强化政府及部门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据介绍,《决定(草案)》共设有8条,主要从明确发展思路、政府职责、加快构建完善产业生态、统筹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车联网数据应用和网络数据安全、积极审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强化相关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意见。

在明确发展思路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方向,建设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的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高地。在强化政府职责方面,提出鼓励政策创新和先行先试,营造有利发展环境,推动全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在加快构建完善产业生态方面,提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大金融支持等方面构建完善产业生态。在统筹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求省有关部门强化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标准引导和数据开放共享。

同时,针对国家和省车联网先导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重点地区,提出智能网联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在保障车联网数据应用和网络数据安全方面,要求强化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车联网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职责,针对相关市场主体,在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地理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快递、环卫、公交接驳……有望率先商业运营

那么,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应该如何进行,哪些领域的智能车辆有望率先开展商业运营呢?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具体政策措施;在经过充分验证后,探索开展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场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先导区和先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过充分验证后,可以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公交接驳、巡检、售卖等专用智能车辆的商业运营。

对于如何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组织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商业运营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加强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规范管理。

此外,应当确保车辆接入所在地区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平台,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数据。鼓励利用闲置空地、未开通道路等作为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地。

确认存在安全缺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出现和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发现存在安全缺陷时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又该由谁来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及专用智能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确认智能网联汽车及专用智能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实施召回等措施;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及专用智能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及专用智能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由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或者车联网运营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车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车联网运营服务者请求赔偿。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及专用智能车辆、路测设备、运营监测平台等记录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等信息,依法作为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数据。

>>新闻延伸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具体指什么?

那么,该《决定(草案)》中“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呢?对此,附则中给出了说明。

决定所称“车联网”,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通过蜂窝通信与直连通信网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达到车与人、车、路、云及其他智能终端的数据交互和高效协同,实现交通优化、安全提升、能源节约、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等应用价值的新兴产业形态。

而该决定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的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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