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例中,有全国首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的案件,江苏迄今审结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还有一起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妨害破产清算行为,有力震慑破产逃废债的案例。
实现破产不停产,帮助大型民企集团重获新生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系江苏建筑行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建筑业顶级资质,承建过省市多项“十二五”“十三五”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多次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等重要奖项。近年来,因企业转型、经营不善等原因,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并逐渐衍化为集团整体债务困境。
(资料图)
为化解债务风险,企业和债权人先期开展庭外重组。2019年8月,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并开展债务重组谈判。在金融债委会支持下,经债务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决定对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基本完成债权申报预审查,清产核资,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见征集等基础工作。通过预重整,企业集团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客户资源得到稳定,在全面复工复产的同时,新增中标项目41个、金额合计约17.44亿元,企业营运价值逐步恢复。
2021年6月,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在综合考量关联企业资产混同程度、财产区分成本及债权人收益比较、整体公平清偿等因素后,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年12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外部优质资产,同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重新搭建经营平台,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据介绍,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有效挽救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的典型案例。该案是江苏迄今审结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债务总额达1400余亿元,涉及债权人3200余户。该案通过营业保护,稳定企业经营,修复营运价值,逐步缓释风险。重整期间,82个在建工程项目均复工复产,40余个新增中标项目有序推进,保留了上下游5万余个就业岗位,梳理待发放农民工工资个人及账户信息3.86万人次,实现了“破产不停产”。
首次依托预和解,高效处置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市公司。受产业发展形势以及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破产影响,澄星公司陷入严重危机,自2021年5月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债权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公司进行重整。经立案审查,给予澄星公司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其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庭外重组期间,澄星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工作。同年12月,澄星公司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协议,由主要债权人联动其他债权人收购该公司被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的22亿应收款债权,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022年1月,根据庭外重组成果及经营现状,澄星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和解。此后,澄星公司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得到普通债权金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的赞成票,并承诺投票结果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同年3月,澄星公司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无锡中院,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澄星公司和解案及同意债权人撤回对澄星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2年4月,澄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决议。根据协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立即清偿;普通债权10万元及以下部分能够获得100%立即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提供两种清偿方案供选择,保底清偿率20%。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案得到落实,并按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分配。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同年8月,澄星公司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据介绍,该案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的案件,进一步创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无锡中院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速度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创造条件。此前,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方式完成,一般需要调整出资人权益,对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该案中中小股东未让渡利益,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亦可分享上市公司挽救成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两人获刑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原具有二级建筑资质,从2012年开始该公司先后承建30多个工程项目,因欠付1.4亿余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被转移、侵占导致信访不断。2020年4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经审计通元公司存在大量无凭证白条、收支不入账、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等严重问题。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40多份调查令,经过半年调查核实,仍然无法还原公司真实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债权人对通元公司“假破产、真逃债”的信访不断,公司相关责任人王某、杨某也举报相关人员存在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经过梳理,发现王某于2020年5月私自与某工程发包方结算并领取工程质保金501.59万元,管理人与王某核实后,王某仍然虚构事实和理由拒不退还;另外还发现杨某于2019年串通丁某隐瞒公司已偿还借款的事实,由丁某提起虚假诉讼,起诉通元公司并达成用相关房产17年租金抵债的调解协议。
2021年12月,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杨某分别以涉嫌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先后予以立案。2022年6月,宿豫法院判处王某妨害清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6月,判处杨某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介绍,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妨害破产清算行为,有力震慑破产逃废债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针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的隐匿公司财产并隐瞒不报、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不仅保障了本案的顺利推进,而且对一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的当事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和法治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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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