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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中药处方和煎制的药液内容不一致,怎么回事?无锡市某专科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在该医院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药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3月22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商请有关机关协助对易灭失证据进行查封、扣押,邀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邀请药品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2022年5月5日,检察机关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医院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药师违规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2022年8月,行政监管机关对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药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联合专项监督执法,规范中医诊疗及中药制剂配制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天大的事。对于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危害用药安全且涉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作履职,推进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