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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17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溧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例消费者维权案件。
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并约定车辆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因厂家没有车导致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原告遂诉至溧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承担因迟延交付车辆造成的营运损失。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案涉车辆,故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因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营运损失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溧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通讯员 杨文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