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据悉,近年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消费模式也呈现新颖化、复合化等新特点。2020年至2022年,该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000余件,整体呈上升态势,预付卡纠纷等案件成主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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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新特点:教育培训、预付卡纠纷等成主力类型
近三年,消费纠纷案件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从涉诉纠纷案由上来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居民消费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近几年受新冠疫情等各方面不利因素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预付卡纠纷以及涉房屋买卖、车位买卖的合同纠纷,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力类型;从涉诉纠纷主体上来看,以往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多为个人起诉,主要是部分“职业打假人”,但受疫情以及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影响,去年以来,雨花台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群体性纠纷,如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某连锁超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等等;从涉诉纠纷法律适用上来看,惩罚性条款能够支持成为重点。全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通常被告会就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是否误导消费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抗辩,法院对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惩罚性条款的法定要件,适用条件进行综合认定。
典型案例:美发店转让,顾客的充值卡不退、不折现?
刘某与A美容美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该店预付消费卡一张,享受相关产品消费折扣,同时约定此卡“不退还,不折现”。刘某累计向该卡充值42000元后,经营者将该店铺转让给他人,并改名为B美容美发店。门店转让后,该店工作人员频繁流动,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所认可的理发师、护理师均已离职,该店已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刘某的合同预期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账户剩余款项。B美容美发店经营者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有“不退还、不折现”条款为由,拒绝返还账户内剩余款项。无奈之下,刘某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A美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签订的《造型服务协议书》上虽然载明了“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此卡为消费卡,不给予退还,不折现”等内容,但刘某作为服务合同的特殊主体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系A美容美发服务中心(后改名为B美容美发店)作为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现刘某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B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二、被告B美容美发店向原告刘某返还款项27224元。
吴某为健身在某健身公司签订《会籍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享有三年的会籍资格,吴某按约缴纳会员费,但某健身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28日开业,但一直未能开业,吴某无法享受健身服务,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已按约缴纳会员费用,某健身公司一直未开业亦未提供健身服务,已构成违约。合同现已无法履行,吴某主张解除双方《会籍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协议》;健身公司向吴某退还会员费2080元。
法官点评:以格式条款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上述两个案例系预付款纠纷中常见的两个典型案例,当下,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办理预付卡已成为固定的消费模式,容易出现两类典型问题,一是部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资金后卷款跑路或者换个名字重新开始营业的情况,这导致消费者往往根本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服务提供者返回收取的费用;其二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约定“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的问题。《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对于“不合理”的判断标准要结合条款的具体约定和具体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预付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预付款“不退还、不折现”的格式条款,亦属于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主要权利。司法实践中,服务提供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关门倒闭的现象较为普遍,囿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大损失。本案中,消费者决定在某固定场所办理预付卡,是基于某位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以及消费场所环境的考量,当特定的服务提供者离职,消费场所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时,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最终裁判支持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解除服务合同,并认定服务协议中预付款“不退还、不折现”的格式条款无效,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主要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顾静秋 张瑶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