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骑电动自行车或是电动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将影响到保险赔偿问题。南通一位外卖小哥就因为其所驾驶的是一辆二手电摩且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发生事故后面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赔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外卖小哥及其所在公司被判赔偿对方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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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摩未买交强险,在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林某是一名外卖骑手,事发当天他驾驶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电动二轮车送单,途中与对向而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顾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与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受雇于物流公司,公司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有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为赔偿事宜,顾某的亲属将林某及其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林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也并非普通电瓶车,而是电动摩托车,经查询在机动车公告目录内,属于机动车。林某没有为该电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存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正常履行过户义务可得知车辆属性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骑手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物流公司、林某赔偿原告损失13.8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加之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混乱,致使大多数具有机动车属性的电动车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而驾驶人员赔偿能力普遍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常常难以得到足额赔偿。
法官指出,本案中,林某作为案涉电动车的所有人,如其正常履行过户义务,就能在车管所得知该车为机动车属性,及时投保交强险,从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保险托底的困难局面。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