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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意外,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将“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60万元左右。家属认为,张先生倒地后,杨女士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对此杨女士表示,不存在延误急救,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救护车,120来之前,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一是做了人工呼吸,二是做人工按压。审理该案的硚口区人民法院表示,事发后,杨女士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而且杨女士组织广场舞主观上没过错。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因此驳回张先生亲属的诉讼请求。
那广场舞组织者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吗?她不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其实,这个案子里的情形,不适用安全保障规则,适用《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不应当让其担责。张先生猝然离世,家属可能也不一定就是为了钱,只想通过追责以慰亡灵。这于情可以理解,但于法难获支持。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既要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可伤及无辜。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发生意外,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赵 晨
设计 肖 甜
剪辑 牟莹莹 (实习)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