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为节约经营成本,合肥一家火锅店店主竟然反复使用“口水油”,制成“老油”供顾客食用,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月3日上午,该案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获刑。
店主回收吃剩的火锅底料,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
【资料图】
2月3日上午10时,大皖新闻记者旁听了该案庭审。
检方庭上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用被告人段某平(女)负责配菜。
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平负责“老油”制作。
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年9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进入该店检查时发现,后厨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经询问,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主动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李某家人主动向检方各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面对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与段某平均表示认可,也愿意认罪认罚。
庭审现场。
“口水油”属废弃的食用油脂,存在危害性
庭审时,法院还邀请了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询问,提供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解释,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它包括了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顾客吃完剩下的火锅汤料中,含有油脂和食物主材的残渣,以及消费者使用后残留的一些唾液等物品,是不可再食用的,属于废弃的食用油脂。
同时,废弃食用油脂目前已经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还介绍了废弃食用油脂的危害性,例如,“口水油”含有消费者食用后留下的唾液,如存在甲肝病毒、乙肝病毒以及结核菌等,这些通过唾液可以传播的疾病,在口水油当中就可能存在交叉污染、感染他人的危险和危害。还有,火锅底料里面的油脂收集,一般都要经过放置一段时间,然后再进行提炼,在放置的过程中也容易滋生细菌,造成氧化和水解,腐败变质。此外,“口水油”在反复的熬制过程中,在高温的催化下,油脂结构会改变,可能产生一些反式脂肪酸、氰化物,包括其他致癌物质等。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当庭获刑
上午11时多,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将废弃食用油脂过滤后重新制作“老油”,再次加入火锅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且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庭宣判 。
三被告人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提议并负责制作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李某对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提议予以同意,并具体负责经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两人均分所得利润,故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段某平受被告人徐某、李某的雇佣,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的安排,协助或具体制作有毒有害食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李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段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磊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