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生意的张女士为了在朋友和客户面前“充门面”,经常向南通市区某租车行租赁玛莎拉蒂、宝马等品牌“豪车”,每次租车少则一两天,多则十几天,渐渐成为这家租车行的老客户。
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租赁、还车事宜。在张女士租车期间,还发生车辆剐蹭,产生维修费用。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转账往来,且未备注款项用途。后因张女士欠付维修费,租车行多次向她催要,告知其最多2万元,多退少补,再不支付就报警。
随后,张女士支付2万元并要求租车行在微信里准确回复“这次全清了,就2万”,张女士自己亦在微信中表示“你也别退我了”“清了,都不搞劳了”“不用退,多少算辛苦费了”,租车行也回复“终于结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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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张女士认为费用给多了,和丈夫一同找租车行理论,认为租金过高,维修费收取亦缺乏依据,要求退还部分费用。租车行则认为,租车费用还要加上人工费用,租车行经营者有时还为张女士充当司机,她支付最后一笔费用时已明确表示多出部分为辛苦费不用退,系自愿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将租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崇川法院经审理发现,因双方的租赁及结算过程主要通过微信沟通,所提供的证据亦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且聊天记录仅有从张女士最后一次租赁宝马汽车时开始的,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均无法提供。对于此前双方的租车、修理费用及明细已难以查明。
法官逐条翻阅了双方现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张女士对于此前已支付租赁费用及维修费用并未明确提出异议,在其付款时也表示了包括租赁费和辛苦费。交还车辆时,租车行也于当天告知了车辆有损坏并拍照告知具体部位,张女士亦未提出异议。最后一次结算时,租车行告知预付2万,多退少补,张女士支付后明确表示结清了,不用退,算辛苦费等。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达成了以再支付2万元的方式了结之前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自此,双方基于租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已结算完毕。
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南通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微信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聊天、支付工具,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1保持聊天记录完整性,不要随意删减。
2对重要聊天记录要及时进行备份,以免证据丢失。
3要提供原始载体,截图打印后,也不要删除聊天记录。
通讯员 刘喆慧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