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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机场广告效果,投放合同能否解除法院这样判……

2022-04-21 05:09:07     来源 : 扬子晚报

在机场投放广告是很多商家青睐的宣传方式,但在疫情暴发期间人流量锐减甚至机场关闭,广告宣传达不到商家的预期目的,签订的广告合同能解除吗?

4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疫情期间机场广告投放合同的履行纠纷,这两起案件的案情看起来差不多,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法官表示,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法院主要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合同是否应解除的评价标准。

案件一:

这种情况,法院认为有权解除广告发布合同

2019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公司签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于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到达层包柱灯箱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因疫情原因,武汉市宣布于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天河机场等公共交通停止运营。甲公司发函要求终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乙公司拒绝并继续履行该合同至2020年7月31日。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及应付广告费商议不下,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广告发布费108.7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武汉天河机场因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而关闭,进而导致甲公司通过发布广告提高和扩大自身知名度、树立和宣传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该条款的情形,故甲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仅需支付乙公司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广告发布费16.7万元。

案件二:

这种情况,法院酌定降低原合同广告发布费

2019年5月,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

后因疫情原因,北京大兴机场人流量锐减,丙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乙公司拒绝并继续张贴发布广告,同时要求丙公司尽快安排付款。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丙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97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北京大兴机场在2020年疫情期间并未关闭,虽然客流量有所减少,但仍能起到广告发布的效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尚不足以致丙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丙公司在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送的函件,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法院同时认为,机场客流量减少势必对广告宣传实际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若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广告发布费,对丙公司有失公平。法院在考量疫情对案涉合同履行客观影响的基础上,将原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972.5万元酌定调整为622.5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是否应解除?要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这两起案件的案情看起来差不多,且都是涉及疫情期间机场广告投放合同的履行纠纷,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法官介绍,在判决时,法院主要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合同是否应解除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起案件中,机场因疫情关闭,商家投放的广告自然起不到宣传的效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应当解除。而在第二起案件中,受疫情影响,机场客流量减少,但合同目的仍可部分实现。此时,疫情虽不能构成解除合同事由,但应综合考量宣传效果、合同履行目的等因素,对广告发布费予以酌减,适当调整相关费用,以防出现双方利益失衡的问题。

法官表示,当前新冠疫情已趋常态化,对商事活动的影响亦渗透至方方面面。在处理涉疫情商事纠纷时,法院既要促进合同履行及经济秩序的好转,亦要降低疫情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因此,当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要求解除合同,应根据疫情或防控措施对于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在个案中予以综合评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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