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工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老板带着律师与是文盲的职工舒某签了份“协议”:一次性赔偿4万元,拿钱事了。后舒某去世,因觉得此前签的协议不公平,其家人起诉要求撤销协议,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带着律师与文盲职工签工伤“私了协议”
老板被职工家属告上法庭
舒某系刘某开办的未经工商登记单位的职工。2019年6月中旬的一个下午,舒某在单位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送医治疗后诊断为:右眼钝伤、皮肤撕裂伤等。2019年12月10日,江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判定舒某构成工伤。2020年4月中旬,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
2020年5月中旬,刘某作为甲方在其代理律师的陪同下,与作为乙方的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2019年6月在甲方处帮忙干活时受伤一事,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除了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给乙方4万元。二、乙方工伤鉴定伤残为七级,但是因为乙方受伤的眼睛本来就有继发性青光眼,视力接近于盲,当时又喝多酒,所以乙方自愿按第一条金额赔付,乙方放弃其他所有的赔偿诉求。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场付清全部款项。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系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受伤事宜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
考虑到舒某不识字,系文盲,签订上述协议时,刘某的律师向舒某宣读了上述协议的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随后舒某按照刘某的律师书写的名字样本,在乙方处画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当日,刘某将4万元赔偿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舒某。
2020年12月,舒某死亡 。舒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胡某(母亲)、小娟(女儿)就此事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刘某及舒某家属均不服。刘某认为,他已与舒某就工伤赔偿签订私了协议,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舒某家属则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撤销,并支付赔偿金306360元。最终,舒某家人起诉至江阴法院。
“私了”不等于“不公平”
否则协议签了也会被撤销
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中,舒某系刘某开办的未经工商登记单位的职工,其于2019年6月14日受伤被判定为工伤。依据法律规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工作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舒某被鉴定致残程度为七级,刘某依法应支付舒某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
虽然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舒某已知晓自己构成七级伤残,但舒某系文盲,签订协议时,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在场,而舒某一方仅他一人在场,刘某一方虽向舒某宣读了协议的内容,但对于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赔偿的大致金额却只字未提。根据舒某的文化程度,其对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具有预判性,况且协议约定仅支付舒某40000元,该金额明显少于法定赔偿金额。综上,法院认定该协议构成显失公平,舒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江阴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与舒某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刘某支付小娟、胡某因舒某受工伤的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还应支付306360元。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工伤私了赔偿协议时,应采取积极的行动消除其自身的优势地位,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项目等,真正使劳动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否则,即便已经认定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工伤私了协议也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通讯员 王晓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