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指导当前审判实践,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墙”的作用,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意见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意见还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据悉,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