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名阻挠执行的案外人开出2000元“罚单”。
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相城法院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在相城区某车行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执行局干警立即赶往车行,开展执行工作。当承办法官对车行老板做笔录时,车行员工、案外人何某趁此机会,私自将被执行人的车辆开走。执行干警迅速追出去加以制止,并令车行老板电话通知何某将车开回。
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向何某讲明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同时告知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正当行使权利。经过20分钟的劝导,何某回心转意将车辆开回,执行干警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由于何某是主动补救,相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何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事后,何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称没有认识到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在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扣押的过程中,何某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而不是阻挠执行。何某虽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单位、个人均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