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电缆偷工减料东窗事发,安保科长受利益诱惑替车间主任“顶包”,两名员工受公司领导指使协助作伪证……最终事情败露,这五人均成为被告人受审。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五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伪证罪获刑。
生产不合格电缆,企图靠“顶包”蒙混过关
某电缆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营业务为电缆线制作及销售,柳某是这家公司低压车间的主任,负责低压电缆的生产工作。2016年1月,柳某在明知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生产电缆线,后该电缆被销售至工地使用,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2月,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移送公安。案件办理期间,因柳某不愿承担责任,同时为不影响公司生产,该公司销售副总程某便以承诺给予好处费为条件,指使安保科长张某顶替柳某身份,前去公安机关陈述犯罪经过。
为蒙混过关,程某更是伪造了该公司对张某的人事任命书、处罚通报、罚款收据等材料。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程某又指使李某、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指证张某为该公司低压电缆车间主任,其私自安排工人使用低规格护套原料导致电缆不合格。
2018年10月,案件被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张某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向该公司法人汇报了公安机关要逮捕其的相关事项。随后,程某安排张某逃至江西省九江市。2019年1月底,张某被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五人获刑,最高判刑1年3个月处罚金10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程某为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既指使他人作伪证,又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依照妨害作证罪定罪,且应从重处罚。张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李某、徐某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程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柳某、张某有前科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李某、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承办法官表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自有司法机关来评判,倘若存着侥幸心理,找人“顶包”,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星杏 翟仁华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