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冬奥的东风,我国冰雪产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数以百计的滑雪场。滑雪场数量上来了,质量是否能跟得上?成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关心的重点。滑雪场有哪些保障义务,滑雪者受伤该如何举证……对此,海淀法院根据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
防护网形同虚设,滑雪场被判百万赔偿
“啊!”一声惨叫,李先生从初级雪道一侧冲了出去,三层防护网都被他撞破,直接摔出雪道,撞到了一处房屋上……
公司同事、雪场工作人员,一齐把李先生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一场公司通过旅行社组织的滑雪年会,却以悲剧收尾。
李先生家属把滑雪场和组织滑雪的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180万元。
滑雪场表示,会接受不定期检查,相关设施均符合规范,本身没有过错;旅行社也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一段事发后前往事故现场的调查录像。
录像显示,李先生摔伤地点位于初级雪道中下段一侧,该侧雪道外较近位置建有蓝色屋顶经营用房,该经营用房屋檐、屋顶与雪道在同一水平面,经营用房墙面加装由软垫,屋檐、屋顶未加装软垫。事发一侧雪道加装有三层蓝色防护网,家属测试防护网效果,仅用单手即可压倒防护网,防护效果形同虚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李先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雪道滑雪,未违反滑雪场的任何管理规定,在滑雪时却自防护网冲出撞到房屋导致受伤并最终身亡。事故发生处虽有三层防护网,但该防护网在事故中基本未能起到有效的保护、阻拦作用,且滑雪场的经营用房建在距离雪道较近位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滑雪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旅行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指出,滑雪毕竟为一项公认的高风险运动,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应有所预见,应注意安全并做好防护。但李先生在滑雪时未佩戴头盔做好全面防护,以致头部撞到房屋受伤并最终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滑雪场承担95%的责任,李先生自担5%的责任,由滑雪场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0万元。
法官说法:
滑雪场要严防四种风险
总结实际案例,法院提出,滑雪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严防四种风险,即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
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
设施风险是指因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
管理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在日常经营中管理不科学、不合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
救助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未按要求配备救助人员和设施或者在危险发生后未履行及时和适当的救助义务而使损害扩大的风险。
如果没有做好上述要求,造成滑雪者伤亡,依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雪场伤人是否因规划不合理?法院参考行业标准
2019年1月,张先生到滑雪场滑雪。在初级道下行过程中,他身体向前过度俯倾,张先生赶忙双手向雪道扶撑,结果瞬时,后仰倒地,在雪地上出溜滑撞到位于雪道旁边的魔毯(传送轨道)一端设置的感应器上,导致张先生受伤。
当日,张先生住院医治,经诊断,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张先生认为滑雪场传感器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自己受伤,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万元。
诉讼中,滑雪场不同意张先生的赔偿要求,认为传感器安装位置符合技术规范,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张先生摔伤是因为自身滑雪技术水平导致的。
目前,关于滑雪场所及设施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有《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3部分:滑雪场所》《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滑雪场所》等。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行业标准可以认定,本案魔毯位于滑雪道的一侧,魔毯外仅有低矮的雪堆作为隔离,在可能导致撞击外伤的尖锐硬物感应器明显暴露的位置以及滑雪道与魔毯相邻的必要地段,并未设置安全网(垫)等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形成有效的物理减速或防撞效果,不足以实现滑雪者滑倒后的安全缓冲,也未能实现安全隐患的合理排除。
另外,法院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即使履行了提示义务,也不宜认定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鉴于张先生未规范穿戴滑雪护具,在滑雪过程中存在次要过错,最终,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决滑雪场赔偿70万元。
法官说法:
诉讼依据可找行业标准
法官指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少有针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直接规定和具体解释,实践中通常采用四个标准衡量,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其中,国家和地方的行业标准在法院审理中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
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特别是滑雪伤害纠纷中,伤者在无具体协商约定或法定标准认定管理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情况下,可寻找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规定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案例三
未及时取证,滑雪摔骨折索赔被驳回
“当时雪道上有结冰,我滑到了冰块上才摔倒的……”
“我们经检查,原告所述雪道并没有冰块,对方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在一起滑雪损害纠纷中,原告刘先生和被告滑雪场各执一词,对于事发时,雪道上是否结冰争执不下。
对此,滑雪场代理人提出,根据录像显示,刘先生是在高级道滑下至滑道底部附近摔倒,日常滑雪场经营中,雪道底部为减速刹车集中区域。“随着滑雪人数增多,因雪道表面被雪具剐蹭导致覆盖雪量旁移、雪道被压实变坚硬,均属于正常现象,根据现场调查,未造成明显坑洼障碍。”因此,代理人认为,滑雪场不存在过错。
刘先生一方仅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据,事故造成其左肩锁骨骨折,他要求滑雪场赔偿自己16万元。但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始终没有拿出雪道结冰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述摔倒地点结冰,对此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刘先生受伤后,滑雪场医疗人员具备临床医学资格,对刘先生进行检查也未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认定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指出,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滑雪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选择适合自身水平与技能雪道进行滑雪。滑雪者应合理掌控滑雪速度、具备一定滑雪的技能,刘先生进入高级道滑雪,在向下滑雪过程中自己摔倒,应当承担自身损害的全部责任。对于刘先生要求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滑雪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法官介绍,实践中,滑雪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中一项是证据不足。
法官建议,进入滑雪场内应当保留好门票、保险票据及支付凭证,购票时一般会附带购买人身意外险,有的滑雪场也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其次,使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设备时,要仔细检查,发现瑕疵及时更换,拒绝更换的,要拍照留存。对于滑雪场存在标识不清、雪道不平整、防护网高度不够等问题,要及时向雪场反映,一旦发生碰撞、摔倒情况,自己或同伴及时拍照、录像保存事故现场。法官指出,通行的滑雪规则类似于道路交通规则,因此处理滑雪事故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另外一些伤者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基于“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了是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冰雪爱好者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雪道,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高级道尝试,避免发生事故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
法院建议
扩大滑雪场公共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近年来,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不仅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根据案件统计,受伤者中年轻人居多,超半数致残。
法官分析,减少运动事故,有赖于滑雪场经营者、管理者规范经营,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教练人员素质,还需要滑雪运动爱好者尽到自身谨慎注意义务,逐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另一方,法官认为,需要完善事故处置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建议引入类似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和扩大滑雪场公共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建立“调解组织+保险+雪场”的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法官提醒,滑雪运动者不管是自己摔倒还是与他人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先检查自己身体情况以及雪具是否有破损,及时呼叫救援,伤势较重及时就医。伤势不重的,可前往服务大厅联系雪场工作人员登记记录、调取监控录像,以备以后诉讼需要举证和保险理赔。对于侵权方主体身份难以确定的,可现场报警后由公安人员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