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资讯 >正文
“炒鞋客”遇售假者要求三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2022-02-24 20:50:19     来源 : 扬子晚报

当“炒鞋客”遇到售假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不久前,张某在微信上向赵某购买了10双“AJ11康扣鞋”,总价共计2万元。张某收到鞋子后,将部分鞋子通过两个平台鉴定真伪,然而上述鉴定均无法通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诉至镇江某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购鞋款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张某出售的鞋子在两个平台未能通过鉴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要退货退款于法有据。关于张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购买同一品牌同一款式不同尺码的10双鞋子,尺码由赵某随机分配,并非由张某根据自身需要具体选购,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购买案涉商品系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在诉讼双方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及鞋子转卖事宜,故张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能认定其系消费者。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提出的三倍赔偿主张。

近些年来,“炒鞋热”愈演愈烈,“炒鞋客”也越来越多。承办法官表示,在这场击鼓传花式的资本游戏中,市场秩序受到影响,行业生态遭到破坏,一些人陷入消费主义陷阱无法自拔,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官介绍,本案中,张某购买球鞋并不是用于日常穿着,而是为了在交易平台转卖赚取差价,因此其属于投资炒鞋者而非日常消费者,故无权依据消法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本案明确了炒鞋者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揭露了炒鞋行为存在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有利于抑制年轻人的炒鞋热情,避免其盲目投机,促进理性消费。”法官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标签: 扬子晚报

X 关闭

X 关闭